(请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)
1、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(原件一式四份,受伤害职工签名,盖手印);
2、工伤认定申请审核表(原件一份);
3、工伤认定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达地址确认表(原件一份);
4、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(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);
5、本人自述事故经过并签名、按手印(死亡事故由单位提交事故经过报告并盖章);
6、1-2人旁证材料并签名、按手印,旁证材料由申报单位注明旁证人身份(附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);
7、当月考勤资料(连续一个月,科室、单位盖章);
8、原始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并复印2份(原件人社局核对后退回);
9、事故发生时照片或监控录像;
10、职业病认定工伤须提供病者的职业病防治所(疾控中心)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人事档案;
11、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:(原件及两份复印件)
(1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,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;
(2)因工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证明;
(3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,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;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,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,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;
(4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及火化证;
(5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,按照
法律法规规定,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;
(6)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、复员军人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,提交《革命伤残军人证》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。
工伤认定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达地址确认表(双面打印).docx